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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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宗鑫 (即 吳基政 之繼承人)
吳崇昊 (即吳基政之繼承人)
吳崇宇 (即吳基政之繼承人)
吳依婷 (即吳基政之繼承人)
吳宛婷 (即吳基政之繼承人)
吳成安 (即吳基政、 吳璟婷 之繼承人)
吳浚宏 (即吳基政、吳璟婷之繼承人)
吳妤鈞 (即吳基政、吳璟婷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溪
許麗紅
一、債務人吳成安、吳浚宏、吳妤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吳璟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繼承吳基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吳宗鑫、吳崇昊、吳崇宇、吳依婷、吳宛婷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803元,及其中41,987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債務人吳成安、吳浚宏、吳妤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吳璟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繼承吳基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吳宗鑫、吳崇昊、吳崇宇、吳依婷、吳宛婷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基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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