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豪
陳緒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庭豪、陳緒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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