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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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4號再審原告 劉民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月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基小字第808號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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