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業區(廈門盈泰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邱佳禾 」、「邱宛禾」之記載,應更正為「 丘佳禾 」、「 丘宛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