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檢查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王世坤 會計師相對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即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完成後,並於100年10月14日陳報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487,98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參照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號卷外之檢查報告書),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96年1月1日至99年9月30日出售土地暨98年1月1日至99年9月30日佣金支出、交際費用及生產數量與關係人交易等項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一)檢視財務報表、擬定查核程序、(二)分析、覆核公司財務交易事項、內部控制循環事項;內部稽核報告事項、會議紀錄及抽核交易憑證、(三)檢視估價報告、地價指數報告、土地買方之財務報告等、(四)歸納彙整報告,核閱外勤工作底稿並撰寫檢查報告等。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
100年1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 於文 到5日內表示意見,除相對人董事呂泰榮具狀表示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過高,請求刪減會計師、領組、助理員之費用312,000元外,其餘相對人董事及監察人,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408,60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