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47號附民原告 陳嘉鴻 附民被告 陳揚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