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若茵 債務人 蔡長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