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威綸選任辯護人劉彥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1至4「主文」 欄胥 將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曾威『倫』」,茲均應更正為「曾威『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