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告 廖美佳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告 李蓮芳
廖財炯 廖淑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廖珍容
廖采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暘鈞 律師被告 陳廖如玉陳怡瑾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㈡建物分割方法編號E列、基地應有部分欄之「134-56(A)部分1/4」,應更正為「134-56土地之A部分土地全部(面積為3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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