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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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ILAKUNWUDTINUN(中文名:阿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伍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ILAKUNWUDTINUN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5134公克,105年度安保字第869號),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PHILAKUNWUDTINU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淨重3.5203公克,驗餘淨重3.513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2頁),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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