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花昀賢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傅煒程 律師 陳欣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祥雲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萬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