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 林詰量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志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字第113號),提起上訴,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固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惟查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非屬其僱主之相對人損害賠償,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之情形有間。聲請人以其所受傷害屬職業災害,依該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