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告 陳昭朱

被告 鄒學忠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實價登錄所載總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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