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83號聲請人 陳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宇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到期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