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張大經 訴訟代理人 張慶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國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