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承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30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
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103年11月5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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