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許柔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