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乙○○○、甲○○分別告訴他方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均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蘇錦秀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