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張治平
蘇致穎 施昌儒 王聖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饌八方食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即西部牛仔餐廳法定代理人 陳子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張治平、蘇致穎、施昌儒、王聖文新台幣(下同)317,885元、94,092元、198,387元、93,157元之本息,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521元(計算式:317885+94
092+198387+93157=70352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原告應補繳3,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