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702號),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大赤崁九十三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5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入所羈押。今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提出新台幣5,000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大赤崁93號住處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薛慧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