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