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 蔡有慶 被告 蔡陳錦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陳錦盆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