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056號債權人鄉林維也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建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文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㈢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
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債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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