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周欣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玉奎 等間請求撤銷調處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重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未附理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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