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尤傳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 蘇志成 律師即 欒巧齡 之遺產管理人
尤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全部,姓名欄均勿遮隱)。
二、被告尤華君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應改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