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5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甲○○
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57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1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乙○○、丙○○等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伍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餘款伍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2日起至98年5月12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匯款銀行:
中華郵政中洲郵局;匯款戶名: 孫煜智 ;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計分為二期,以每月12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