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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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4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已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協商之釋明文件,並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故而聲請更生等語,然經比對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還款計畫書,聲請人未於前揭協商程序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協商,是聲請人應備齊文件再向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申請協商,並提出主文所示已經申請協商不成立及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如已遺失,則請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⒈聲請人應釋明於何時毀諾?⒉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健保投保資料。
⒊聲請人父 莊宗雨 、母 洪瑞蘭 最近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父、母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括其全部子女及配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註記存歿)。
⒌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前二年內扶養費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釋明是否配用宿舍。
8.洪瑞蘭最新戶籍謄本及提出97訴1051號之起訴狀影本。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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