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龍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6,877元,應繳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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