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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