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上午11時3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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