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7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被告雖以上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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