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訴請禁止被告於彰化市○○段○○○○號土地上飼養鴿子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請被告賠償501,54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1,540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
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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