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77號聲請人晟誠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列受款人晟誠環保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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