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凱評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凱評明知「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 王皓強 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監獄學-王皓強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測驗)- 金庸 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作文)-金庸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國文(公文)- 林嵩 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刑法- 撲馬 老師」、「100年度/司法特考/憲法- 齊麟 老師」(下稱上開課程)之課本、講義及授課光碟分係告訴人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非法重製物。詎被告竟基於重製及散布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3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擅自將上開課程課本、講義及授課光碟之語文及視聽著作重製成為講義24本及隨身硬碟1個(下稱上開盜版重製物),復以其所申設之奇摩網站會員帳號「abc0000000」,在奇摩網站之「太平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bc-18168),刊登上開盜版重製物之銷售訊息,復於101年3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8248元之價格,將上開盜版重製物銷售予 白進興 (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5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白進興於101年10月8日,透過「批踢踢實業坊」網站所申請之「joyce2233」帳號,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上,以1萬3仟元(含運費)之價格,再將上開盜版重製物銷售予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委任之法務人員 林德豪 ,而扣得前開講義24本及隨身硬碟1個,經林德豪檢視確認係仿冒盜版之商品等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所受損害,且於網路刊登道歉啟事,告訴人超級數位公司、告訴人金榜公司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網路道歉啟事列印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柏壽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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