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江枚樺被告吳佳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枚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江枚樺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