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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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5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黃鈺珊 債務人 吳政翰 債務人 吳政錡 債務人 吳政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元,㈡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之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另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捌佰捌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