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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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3號聲請人 王昱勳 相對人 潘麗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麗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究係新台幣650元或新台幣6,500,000元。(台端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為新台幣650元與本票金額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潘麗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