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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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 安秋玲 (即 安廣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安秋玲(即 安廣之 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台端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系爭股票並未分割,請具狀到院補正聲請人為所有繼承人。
三、安秋玲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印章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