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3號聲請人 俞聰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新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須自提示日始得請求利息,依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提示日為民國104年1月21日,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傅新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