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聲請人 俞聰成 相對人 薛長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長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2張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薛長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