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髙剛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舒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