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雄於民國(下同)104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元,約定自104年04月24日起至111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139,222元未給付,其中138,899元為本金;3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雄於103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49,289元,約定自103年04月18日起至110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80,318元未給付,其中80,111元為本金;20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俊雄於103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103年04月18日起至110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4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51,685元未給付,其中51,560元為本金;12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俊雄於10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4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86,610元未給付,其中86,165元為本金;44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俊雄於106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75,163元,約定自106年03月14日起至113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413,061元未給付,其中406,342元為本金;6,71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林俊雄於106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106年03月14日起至113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11月06日止累計73,463元未給付,其中72,318元為本金;8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05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8899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0111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4%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1560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4%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86165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406342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9%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72318元林俊雄自民國109年11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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