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 鄧秀慧 被告慈德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來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提撥1,9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㈣第二項聲明已到期部分,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變更聲明㈢之按月提撥金額為1,998元(本院卷第404頁)。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8年4月25日起,受僱被告擔任保育員一職,約定月薪32,000元,詎109年3月18日,被告突以日前因被告主管對其拍桌喝叱,其卻向被告建議應建立防霸凌相關條例為由資遣原告,並預告兩造間勞動契約於109年3月31日終止,原告詢問資遣事由為何,被告主管僅泛稱「因為原告很那個」故資遣原告,原告知悉後表明不願受資遣,後經原告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向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過程中被告稱原告近3個月有未提醒院生帶書包下車上學、未收妥善人送達院內的物資、院生畢旅費未直接交給班導師而是交付校警代為轉交導致短少1,00
0元等情,執意資遣原告,嗣被告再以附表所示事由認定原告不能勝任工作,惟多以過去所發生之事件,除部分係對原告不實之指控外,部分則係在事件發生當時被告也認同原告之作法,如今卻以嚴厲態度來追究責任,且原告工作表現雖未達完美,但對於過往缺失,確實認真檢討,並自我要求不再犯錯,在日後處理院生事務也沒有再有相同錯誤,再者,被告在面對其他家師時亦未以相同標準對待,而係主觀認定原告不適任,並於最近1次即109年第1季員工工作績效考核表給予原告8個不良,卻未實質告知具體不良事實為何,原告也未曾閱覽過考核表,且被告亦未說明究竟原告何行為有達到員工手冊所稱致引起重大事故之情形,被告此舉已侵害原告工作權,其單方面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任意曲解原告請假為謀職假而解讀原告同意其資遣之作法,於法未合而屬無效,兩造間僱傭關係應仍存在。則被告既違法解僱原告,並預示拒絕受領原告所提供之勞務,應負受領勞務遲延之責,自仍應按月給付原告薪資32,000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
99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個人專戶。爰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民法第48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3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提撥1,9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㈣第二項聲明已到期部分,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8年4月25日受僱以來,同年8月份起就開始不斷犯錯,附表所列編號1至9係為被告認定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主要事由,編號10至15則為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次要事由,故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原告在案,原告主觀上怠於執行職務,違反忠誠義務,對於被告員工手冊所規範事項亦未遵行,且從原告工作績效考核表可知,原告自受僱後之每季工作績效考核等級皆為丙等,其中108年第4季考核本是丁等,被告院長基於予以輔導或改善考量,方改列丙等,且該考核表每季均由各級主管考核後,提報董事會查核,皆有告知考核結果並提供原告閱覽,原告若不服考核表內容,為何不提出異議?是以,被告體諒原告是新進人員,不斷給予機會,但這樣11個月以來,原告仍我行我素,沒有改正,對於被告之作業流程或工作分配,多所抱怨,被告為育幼院,所重者在於照顧院生,並非工廠生產線而可以任意將原告改派至其他機器作業即可改善。再者,原告亦有不當管教、體罰院生之行為,已讓院生心生畏懼,顯已影響院生之受養權、受教權,而無法再容忍一個不能勝任工作之保育員繼續照護院生,且在被告告知其受資遣後,原告亦於109年3月22日、26日、31日請謀職假,足見原告亦同意被告終止勞動契約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404、405頁)㈠原告自108年4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育幼院,擔任保育員一職,約定月薪32,000元。
㈡被告於109年3月18日對原告為資遣通知,並預告兩造間勞動契約自109年3月31日起終止。
㈢原告於109年3月19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嗣兩造
於109年3月31日於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㈣被告以原告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34,888元,核給原告資遣
費16,282元,及109年3月薪資32,000元,於扣繳當月健保費1,202元及加給3天年假換算工資32,00元後,共計50,280元,並已於109年4月1日匯款至原告郵局帳戶。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405頁)㈠被告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兩造
間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
付薪資32,000元,及提撥1,99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有無確認利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僱傭關係,被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兩造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及權利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是否仍存在?
1.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勞工因個人專業能力不足或體力不足,固屬不能勝任工作,惟勞工雖具備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怠惰敷衍以致客觀上呈現出無法完成其工作時,亦屬之。
2.被告抗辯原告有如附表「被告抗辯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事由」欄編號1至15所示不能勝任工作之事由,並舉附表「兩造證據引用及出處」欄所示證據為證。衡以原告並不否認確有發生附表所示編號1颱風日院生私自外出、編號2患有腸胃疾病之妹妹跑至姐姐房間同睡致姐姐受傳染發高燒、編號3對不聽話院生捏耳朵、編號4自108年第3季起連續3季考績丙等、編號5送院生上學未發覺遺留書包在車上、編號6所帶家班電鍋不潔未回報清洗狀況、編號7值星未及時處理善人物資、編號8未將院生畢旅費交給老師,卻交給校警,且未確實點交、編號9與同事家師在院生面前吵架,並對該家師提起民事訴訟、編號10未依排班規定去佛學營接送院生、編號11院生半夜發燒未送醫,天亮才交接給下一班的家師、編號12違反院規私自買糖給院生吃、編號13早餐抹花生醬給對花生過敏院生吃、編號14要求院生找出巧克力,吃了院生冰在冰箱的水果,未等院生就先吃晚飯,當班因生氣未進入3樓房間照顧院生,要求院生用零用錢買盤子,拍照要求院生做事,否則上報及編號15對人事主任提起民事訴訟等事實,堪認上開原告承認之編號1至15事實確實為真。
3.上開編號1至3、5至15事實,涉及原告業務執行違反院方規定或怠於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且上開編號1、2、3、5、8、10、11、13、14事實,尚涉及院生之安全、健康、人格發展及相關權益,情節難謂輕微。又原告上開疏失行為發生後,主管均予告誡,並反應於每季考績,給予原告改進之機會,惟依原告如附表所示之主張,顯示其多不承認錯誤,並以各種推託之詞,規避責任,且與同事之間關係不佳,動輒興訟,影響團隊和諧及工作情緒,對於主管就其缺失之指正,亦多有微詞,而無遵從之意願,其忠誠度,服從度、向心力及團體意識均有欠缺,主觀上對前揭事項能為而不為、可以改善而無意願改善,確有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且經告誡規勸,仍無法改善,已不能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且兩造信任基礎已失,客觀上無法期待要求被告繼續僱用,被告抗辯原告已不能勝任工作,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應屬可採。則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既經原告於109年3月31日合法終止,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即屬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薪資32,000元,及提撥1,9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既經被告合法終止,原告自不得再依兩造勞動契約關係及民法第487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勞務報酬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是其請求被告應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32,000元,及提撥1,9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並應自109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32,000元,及提撥1,9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兩造就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事由之主張及抗辯┌─┬────────────┬──────────────┬─────────┬─────────┐│編│被告抗辯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原告就被告抗辯之事由所為之主│兩造證據引用及出處│被告主張原告所為違││號│之事由│張││反員工手冊條款│├─┼────────────┼──────────────┼─────────┼─────────┤│1│108年8月24日颱風日停班停│兩名院生趁原告還在二樓溝通時│被告:│壹、第七章、第三節│││課,還私自讓院生外出,影│,自行穿雨衣騎腳踏車出院方大│108年8月29日來字第│、三、㈤、1.:業務│││響院生生命及安全,遭被告│門,見其他院生未跟上才又返回│0000000號懲處命令│上之疏忽致發生過錯│││主管糾正時,還說只是出去│院內,被攔查時都說老師准許的│(申誡一次)(本院│者。(應予以申誡處│││一下,認為院方大驚小怪。│,原告因此被記申誡一次。│卷第77頁)│分一次)│├─┼────────────┼──────────────┼─────────┼─────────┤│2│108年8月18日擅自讓患有腸│原告沒有作主讓姊妹一起睡覺,│被告:│壹、第七章、第三節│││病毒而在隔離期間之院生跑│是妹妹自己跑到二樓,原告發現│⑴108年8月26日獎懲│、三、㈡、4.:│││到二樓跟姐姐睡覺,導致│時要求回三樓,但妹妹沒有回去│提報表(本院卷第│未遵守上司合理之命│││同年8月21日姐姐受到傳染│反而躲在姐姐的棉被內睡著了,│353頁)│令或違反安全衛生規│││發高燒,確診為腸胃病毒,│原告抱不動也叫不醒,在親情和│⑵ 欣宏 診所109年9月│則致引起重大事故者│││原告此舉為嚴重業務疏失。│規定之下很掙扎,且事後姐姐所│11日診斷證明書(│。(應予以免職處分││││患也不是腸病毒,且本事件二、│本院卷第355頁)│)││││三樓僅有一位家師,家師必須巡││││││視所轄區域,院生趁家師巡視時││││││偷溜下樓,被告何以擅自主張係││││││原告讓院生下樓睡覺。│││├─┼────────────┼──────────────┼─────────┼─────────┤│3│108年10月3日晚間對院生扯│當時院生抗拒回房間睡覺,又三│被告:│⑴壹、第七章、第三│││頭髮、拉耳朵、用夾子打手│、四個人在房間玩得很過份、聲│⑴不當管教通報事件│節、三、㈢、13.│││臂。後遭社會局立案判定體│音很大、用球丟門,原告規勸又│處遇報告書1份(│:輔導院生欠缺耐│││罰事實,影響被告每季查核│不聽從,故捏了一下院生的耳朵│本院卷第79至81頁│性,以暴力(語言│││成績及三年一次的評鑑總成│,沒有其他體罰,且事後經調查│)│、肢體)相向者。│││績。縱使事後經會談後,院│,通報表明確表示院生沒有受傷│⑵兒少保護案件通│(應予以記大過處│││生稱原告沒有打手臂,但原│情形,院生也有講說原告並未打│報表(本院卷第│分)│││告體罰行為仍為被告所不允│他,事後也就捏耳朵之事向該院│357、359頁)│⑵壹、第七章、第三│││許,況原告當日亦向院生承│生道歉,且原告也未此付出代價│⑶108年10月21日修│節、三、㈢、10.│││認行為失當並道歉。│,去社會局開會,說明這件事情│復式會談對話紀錄│:未遵守上司之命││││,並保證日後不會再有對院童肢│表(本院卷第381│令而引起事故者。││││體上接觸之情事。│、383頁)│(應予以記大過處││││││分)│├─┼────────────┼──────────────┼─────────┼─────────┤│4│考核成績不佳,自108年第│有多項不是原告失誤,然全部寫│被告:│壹、第七章、第三節│││三季起考績均為丙等。│在原告考核表上,被告應該說明│⑴108年第三季員工│、一:本院每三個月│││⑴108年第3季部分:│,否則有偏頗不公,濫權的事實│工作績效考核表(│考核一次....丙等、│││7月14日佛學營末未接送│。其中:│本院卷第83至84頁│丁等列為資遣考量。│││院生、8月24日颱風天放│⑴108年第3季考核稱8月29日、9│)││││行院生出去、8月29日未│月15日原告沒有照顧院生,但│⑵108年第四季員工││││完成院生預防針施打、9│該院生本就不在原告照顧的範│工作績效考核表(││││月8日健保卡不齊、院生│圍內。│本院卷第85至86頁││││健保卡不見。│⑵108年第4季考核所稱與家師爭│)││││⑵108年第4季部分:│吵,但是該家師為了原告沒有│⑶109年第一季員工││││11月14日與方姓家師在院│預留晚餐而飆罵,該家師用霸│工作績效考核表(││││生面前發生衝突,故扣5│凌手段,顯然是公然污辱,主│本院卷第87至88頁││││分,致總分為9分,本應│管以此扣分,係依自己主觀考│)││││丁等並列資遣,但體恤原│量考核。│││││告帶班壓力,才改列丙等│⑶109年第1季考核部分:1月20│原告:││││,列入輔導。│日原告休假並未上班,又被告│109年1月排班表(本││││⑶109第1季部分:│稱原告有8個不良,但原告認│院卷第125頁)││││忘記提醒院生帶書包去學│為一直都有做好自己本分,為│││││校、疏失在8時前收物資│何會有8個不良,被告應該要│││││、1月4日及9日未填寫日│出來說明,針對扣分項目應該│││││常火源自行檢查表、1月│要有留底資料,並註記為何而│││││20日未督促院生洗便當盒│扣分。│││││,讓其又帶到學校使用、│⑷另被告既對於原告行為做此等│││││2月26日未發現院生未帶│考核,面對其他家師有睡過頭│││││書包到校、3月13日未盡│、將義賣金放入個人口袋、私│││││值星責任、未將畢旅費交│用院方物資等行為,被告又如│││││給導師導致短少。│何評核,是否視而不見?│││├─┼────────────┼──────────────┼─────────┼─────────┤│5│被告規定院生下車,接送同│院生沒有告訴原告他的書包放在││⑴壹、第七章、第三│││仁務必檢查車輛是否有留下│後車廂裡面,當時原告正在叮嚀││節、三、㈢、10.│││物品,避免影響院生之學習│院生不可以在學校跟老師咆哮,││:未遵守上司命令│││,但109年2月26日原告卻未│原告確實沒有發現書包還在車上││而引起事故者。(│││察覺院生遺留物品在車上。│面,也沒有叮嚀院生。││應予以記大過處分││││││)││││││⑵壹、第七章、第三││││││節、三、㈣、1.:││││││...因疏忽、監督││││││不周,導致院生安││││││全、權益受損者。││││││(應予以記過處分││││││)│├─┼────────────┼──────────────┼─────────┼─────────┤│6│109年3月10日,被告主任查│原告明確完成主管交辦事項,複││壹、第七章、第三節│││看發現原告所帶家班電鍋不│查也未有被拍照片要求改過的事││、三、㈢、1.:故意│││潔,請原告清洗,原告事後│實,未回報清洗狀況,應無涉及││或重大疏失使業務執│││未回報清洗情況就離開,主│重大過失情形,如需原告回報就││行有顯著阻礙者。(│││任事後查看亦發現原告並未│應下令告知需回報。││應予以記大過處分)│││清洗。││││├─┼────────────┼──────────────┼─────────┼─────────┤│7│109年3月12日原告值星,不│當時原告在三樓太認真整理環境││壹、第七章、第三節│││但沒有及時處理善人物資,│,故善人打電話進院內,原告確││、三、㈢、1.:故意│││還為此與被告行政人員發生│實沒有聽到,也沒有聽到院狗叫││或重大疏失使業務執│││爭吵,經主任介入處理後,│聲,而由行政人員代為收受,所││行有顯著阻礙者。(│││仍稱自己雖是值星但沒辦法│以是原告疏忽了,也沒有把物資││應予以記大過處分)│││負責,事後又說係主管霸凌│收妥,確實有缺失。│││││讓原告恐懼,要求主管道歉││││││及賠償。││││├─┼────────────┼──────────────┼─────────┼─────────┤│8│依被告規定原告應將院生畢│當時是收了日班老師的畢旅費,│被告:│⑴壹、第七章、第三│││旅費交給老師,但109年3月│然後要交去給班老師,當時到現│相關LINE訊息截圖(│節、三、㈣、1.:│││18日原告卻交給校警,結果│場是早上7時30分,校警說老師│本院卷第89、286頁│..因疏忽、監督不│││班導師點收後短少1,000元│還沒有來,但因為跟該校警配合│)│周,導致院生安全│││,之後經被告調查,畢旅費│很多次,才交給校警,當時確實││、權益受損者。(│││確實有交給原告,而原告卻│沒有跟校警點交。││應予以記過處分)│││未坦白承認,還打電話到學│││⑵壹、第七章、第三│││校質疑警衛A走並揚言報警│││節、三、㈤、1.:│││,推卸責任。│││業務上之疏忽致發││││││生過錯者。(應予││││││以申誡處分)││││││⑶壹、第七章、第三││││││節、三、㈢、10.││││││:未遵守上司之命││││││令而引起事故者。││││││(應予以記大過處││││││分)│├─┼────────────┼──────────────┼─────────┼─────────┤│9│原告常年跟同事間人際互動│被告所提供家師間的訊息往來,│被告:│⑴壹、第七章、第三│││不好,交接班時就常跟其他│可看出是其他家師在言語上有尖│⑴家師間LINE訊息往│節、三、㈢、8.:│││家師發生摩擦;也曾經因為│銳讓人覺得不友善,原告則是採│來截圖(本院卷第│在工作場所口角或│││原告沒有預留晚餐給院生,│取包容態度,而被告對於其他家│89至96頁)│喧嘩,擾亂秩序而│││經院生向方姓家師投訴,進│師間亦有針鋒相對互相言詞不讓│⑵家師LINE訊息往來│影響工作品質者。│││而與該方姓家師當著院生的│步等情形,也不見被告主任有何│截圖(本院卷第│(應予以記大過處│││面吵架,被告為了兩方安排│處罰,但唯獨對原告特別檢視,│173至177頁)│分)│││協調和解,原告也不領情,│並認定原告跟其他家師間互有摩│⑶損害賠償開庭通知│⑵壹、第七章、第三│││最後還因而對該名方姓家師│擦,人際關係不佳,被告又有用│書影本(本院卷第│節、三、㈡、4.:│││提起民事起訴。│同一標準處理,還是只是主觀臆│97頁)│未遵守上司合理之││││測呢?且與方姓家師吵架,本該│⑷本院109年度 岡小 │命令或違反安全衛││││方姓家師用爭取飲食權為藉口,│字第240號民事判│生規則致引起重大││││且積怨已久而對原告報復性飆罵│決文(本院卷第│事故者。(應予以││││,難道不需要承擔責任嗎?且該│317至320頁)│免職處分)││││方姓家師又容易無中生有造謠生│原告:│⑶壹、第七章、第三││││事,也確實侮辱了原告,原告尋│其他家師間LINE訊息│節、三、㈢、5.:││││求法律解決,並非重大疏失行為│對話截圖(本院卷第│撥弄是非、製造團││││。│167至177頁)│體不合或除撥不實││││││之謠言,致影響工││││││作情緒者。(應予││││││以記大過處分)│├─┼────────────┼──────────────┼─────────┼─────────┤│10│108年7月14日原告未依排班│實因負責安排的人並未安排家師│被告:│壹、第七章、第三節│││規定去佛教營接送院生,僅│,當時原告要垂直照顧二、三樓│相關LINE訊息截圖(│、三、㈢、9.:在職│││以LINE訊息告知不知道地點│的院生,沒法分身去接,所以商│本院卷第283頁)│務上詐欺本院或怠慢│││、分身乏術等語就認為已經│議其他老師,正好有兩個老師同││工作者。(應予以記│││有商議其他家師去接送,結│在一小家,協助將院生接回,被││大過處分)│││果讓院生等候多時,被告才│告當時認同原告作法也並未議處│││││接獲通知緊急去接送院生。│原告。│││││││││├─┼────────────┼──────────────┼─────────┼─────────┤│11│院生半夜發高燒、嘔吐,原│當時院生有六個要上安親班、兩││⑴違反貳、五、⑴、│││告找一堆理由推託到天亮交│個去幼稚園,所以先把發燒之院││⑤、第c.點:院童│││接給下一班家師,才由被告│生,貼退熱貼,並量體溫,均在││醫療照護規定。│││組長帶院生就醫。│37度內,所以把其他院生送到醫││⑵壹、第七章、第三││││院後,交接給下一班的家師,也││節、三、㈢、1.:││││特別叮嚀,當時被告也同意原告││故意或重大疏失使││││處理方式。││業務執行有顯著阻││││││礙者。(應予以記││││││大過處分)││││││⑶壹、第七章、第三││││││節、三、㈢、9.:││││││在職務上詐欺本院││││││或怠慢工作者。(││││││應予以記大過處分││││││)│├─┼────────────┼──────────────┼─────────┼─────────┤│12│被告對於院生飲食有所規範│院生做完院內的責任工作,或在││壹、第七章、第三節│││,也希望家師不要有自己作│課輔後給與糖果鼓勵其認真上課││、三、㈡、4.:未遵│││法,會讓院生有所比較,但│及完成工作,院方當時沒指責錯││守上司合理之命令或│││原告會自己從外面買糖果給│誤,現在卻以賄賂論。││違反安全衛生規則致│││院生吃。│││引起重大事故者。(││││││應予以免職處分)│├─┼────────────┼──────────────┼─────────┼─────────┤│13│抹花生醬給對花生過敏的院│院方把原告準備早餐幫其抹花生││壹、第七章、第三節│││生吃,還說如果不吃就另選│醬的行為講成是惡意行為,院生││、三、㈣、1.:..因│││其他口味,原告此舉漫不經│飲食如不喜歡花生醬,可以另選││疏忽、監督不週,導│││心,也沒有抓到問題重點,│,沒有強迫吃。││致院生安全、權益受│││被告如何放心讓他帶院生?│││損者。(應予以記過││││││處分)│├─┼────────────┼──────────────┼─────────┼─────────┤│14│與院生相處也發生爭執及不│原告則以:││⑴壹、第七章、第三│││愉快,如:│⑴巧克力事件事實是巧克力有8││節、三、㈡、7.:│││⑴因小女院生不小心踩壞原│顆不見了,原告是問全體院生││利用職務之權力或│││告拖鞋,原告就要求院生│:「有人看見一盒8顆的金沙││機會,要求或收受│││賠償。│巧克力嗎?不找出來就沒得吃││金錢物品或類似之│││⑵原告請院生吃巧克力,後│了。」,這樣誣賴誰了?││不正當利益者。(│││來巧克力沒了,又誣賴是│⑵原告有吃也有鼓勵院生多吃,││應予以免職處分)│││院生偷的。│但之後得知吃水果、食物要得││⑵壹、第七章、第三│││⑶為院生剝柚子冰在冰箱,│院生同意,就不大吃了。││節、三、㈢、13.│││又當班搶著吃,也沒有問│⑶院生一直到看電視不吃飯,之││:輔導院生欠缺耐│││過院生是否可以食用。│後還要課輔,但就是有1、2位││性,以暴力(語言│││⑷被院生抱怨沒有等院生就│院生故意不吃飯,那變通方法││、肢體)相向者。│││自己先吃晚餐,院生也覺│就是留給不吃的院生,其他先││(應予以記大過處│││得原告時常污衊他們。│吃;且被告應該要先調查是哪││分)│││⑸原告當班因為生氣就不上│個院生有受到原告污衊。││⑶壹、第七章、第三│││三樓照顧院生。│⑷當日因原告要求院生關電視就││節、三、㈢、1.:│││⑹常在晚上睡覺時間在二樓│寢,結果被院生飆國罵,為了││故意或重大疏失使│││跟院生吵架,影響其他睡│不吵架,原告就先離開現場,││業務執行有顯著阻│││覺的院生。│去二樓家師房,然後一直坐在││礙者。(應予以記│││⑺院生認為原告常常沒有根│三樓外面椅子,都有不時探視││大過處分)│││據的想扣點就扣點,態度│院生狀況。│││││也很傲慢無禮。│⑸院生覺得原告傲慢無禮,應該│││││⑻原告在盤子沒有損壞或發│要說明白。│││││霉的情況下就丟棄,再叫│⑹二樓院生常用盤子裝食物回寢│││││院生用自己的零用錢買。│室吃,吃完盤子都放在寢室任│││││⑼拍照威脅院生要告訴院長│其發霉而不清洗,家師協助幾│││││、主任,並脅迫院生做事│次後,要求院生要改善,院生│││││。│說願意再用發霉過的盤子,家││││││師尊重其自決,之後也未再買││││││盤子。││││││⑺對於怠惰的院生,以拍照方式││││││留下證據,日後檢討拿出來佐││││││證,如果怕被拍照應該要規範││││││好自己的行為做好本分才對,││││││且原告是要求院生遵照規定做││││││好該做的事情,並不是脅迫。│││├─┼────────────┼──────────────┼─────────┼─────────┤│15│被告就原告工作情形也給予│原告則略以:│被告:│⑴壹、第七章、第三│││機會改善,惟未見成果。│⑴原告對於業務上的指示或業務│原告對被告人事主任│節、三、㈣、4.:│││⑴被告因考量原告工作狀況│上言語的溝通,完全均達成,│ 盧立中 提起民事起訴│未遵守上司之命令│││上一直有問題,雖將原告│絕沒有疏失,被告到底溝通了│狀(本院卷第321至│,經屢勸不從者。│││從日班調往業務量較少之│何事,原告有何疏漏未完成,│324頁)│(應予以記過處分│││夜班,但原告不適任情況│被告應明白告知。││)│││仍未改善。│⑵原告為了拍桌事件,事後自擬││⑵壹、第七章、第三│││⑵被告於原告未盡值星之責│一份防霸凌條例文件給院長,││節、三、㈤、1.:│││,又未檢討反省時拍桌喝│希望可以箝制人事主任收斂其││業務上疏忽致發生│││叱,原告卻認為是被告主│拍桌行為,但卻因此被告知遭││錯誤者。(應予以│││管對其霸凌,還進而對人│資遣。││申誡處分)│││事主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⑶原告所探究者為被告有無處置││⑶壹、第七章、第三│││。│霸凌者,有制度的公司員工處││節、三、㈡、4.:│││⑶原告又質疑被告在處理其│理事務會用蠻荒之力飆罵咆哮││未遵守上司合理之│││與其他家師之紛爭時,有│同仁嗎?被告如果認同職場咆││命令..致引起重大│││所包庇,惟被告針對發生│哮飆罵是對的行為,顯然與員││事故者。(應予以│││紛爭的兩位家師均分別給│工手冊所載意旨不相容。││免職處分)│││予考績丁等處分,被告並│⑷原告聲明對過往缺失,確實認││⑷壹、第七章、第三│││無包庇事宜。│真檢討,並自我嚴控要求不能││節、三、㈢、5.:│││⑷原告認為自己所犯缺失若│再犯同樣的缺失,然日後在處││撥弄是非、製造團│││未被懲處,就是沒有錯沒│理院生事務也確實沒有再犯跟││體不合或傳播不實│││有問題,惟縱使被告沒有│之前相同的錯誤。││之謠言,致影響工│││懲處,也是站在給予原告│⑸原告只是事實陳述給組長知道││作情緒者。(應予│││機會之立場,並非原告行│,冰箱內食物斷缺,會影響隔││以記大過處分)│││為就是對的│天早上準備早餐給院生食用有││⑸壹、第七章、第三│││⑸原告調到夜班後,又自居│不足情形,原告是怕院生會投││節、三、㈢、1.:│││監督角色,常就冰箱的東│訴原告,所以先行知會。││故意或重大疏失使│││西不見、院內物資短少等│⑹原告承認有家務上缺點,但這││業務執行有顯著阻│││,暗指其他家師偷拿,而│個沒有嚴重影響到院方或院生││礙者。(應予以記│││向被告組長反映,讓被告│的權利,也沒有犯錯違法,被││大過處分)│││不堪其擾。│告說原告有不能勝任的情事,│││││⑹原告常稱不明白自己哪裡│但卻沒有說原告違反法律得受│││││有疏漏或未完成之處,但│資遣的證據;且每位家師處理│││││院方多次跟原告談過,原│院生事務都有不完整或缺失,│││││告聽不進去,也未反省,│如無針對性,人事主任應該要│││││反而一再辯解。│對每位家師做處置才公平。│││││⑺被告院長、直屬主管、組││││││長等均常常透過LINE與其││││││溝通,也給過很多次機會││││││,規勸原告改善,實在不││││││得已,被告才基於全方位││││││考量,做出資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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