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01號聲請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順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記載到期日之本票,應於到期日當日或之後提示)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