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 陳禹銨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蔡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總和為新臺幣(下同)68,945,037元(詳如附件所示),是本件訴訟的價額應核定為68,945,0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附表編號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交易價額(新臺幣:元)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0/10000)及其上同段1377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同段14192建號權利範圍410/100000、14193建號權利範圍41/10000、14194建號38/10000)、同段13762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同段14192建號權利範圍10/100000、14193建號權利範圍1/10000;權利範圍43/10000)107年7月17日24,883,341元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08/10000)及其上同段142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同段1436建號權利範圍3986/100000)108年9月12日26,497,215元3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及其上同段96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8年4月30日7,724,200元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47/10000)及其上同段224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共有部分:同段2254建號1047/10000)108年4月30日6,361,281元5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08年5月3日3,479,000元總計68,945,03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