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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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28號

原告 李雯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孝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若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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