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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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小字第4號

上訴人 李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0萬元部分,其中所增加之25萬元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範圍內,應屬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應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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