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原告 姜淑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盈瑩 律師

被告 曾麗芸林偉源 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妤 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彤 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為被告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偉源於民國112年10月1日死亡,而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 可佐 (見附民卷第21至35頁),經原告聲明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