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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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原告 姜淑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盈瑩 律師
林芊妤 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林芊彤 即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為被告林偉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偉源於民國112年10月1日死亡,而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在卷 可佐 (見附民卷第21至35頁),經原告聲明由曾麗芸、林芊妤、林芊彤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