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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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96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廖振能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本院限制閱覽卷內可佐。是本件自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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