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上訴人節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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